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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
资料来源: 作者: 时间:2005-10-18 点击数:

为了加强校园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维护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校园道路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交通管理的范围,是指校园内的主干道、教学区、居民区、学生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以及所有供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通行、停放的地方。

凡在校内通行、停放的车辆、行人以及进行与交通管理有关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一、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校园交通规则,服从门卫管理。凡遇禁止驶入标志的路段都不得驶入;校园内主干道以及有禁止停止标志的路段,不得停放(包括非机动车);非机动车按标志行驶。

二、严禁校外车辆借道穿越校园,严禁公路赛等大功率摩托车在校园内飚车狂奔;图书馆门前、西马路等主干道上严禁任何车辆停放。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校园内禁止机动车鸣喇叭。

三、严禁出租车驶入校园或在校园内停留侯客,三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辆严禁在校园内营运。

四、凡进入校园的卡车、拖拉机、翻斗车等大型车辆必须服从门卫管理,一律由东门或南门出入,若横穿校园的车辆,一律由车队门前,经公安处、蘑菇亭、科学会堂门前绕东西向环山路行驶。

五、凡出入校门的载物车辆,必须持本单位开具的《载物证明》方可出校门,对无《载物证明》的车辆,门卫执勤人员有权盘查,对一时无法查明的载物车辆,有权扣留核实,对不服从管理,强行通过或故意纠缠造成交通堵塞等后果者,其责任由司机承担,并通知当事人单位协助处理。

凡我校和我校相邻单位的机动车辆需经常出入校门的应统一在学校保卫部门办理《机动车辆出入通行证》方可通行。

六、校园内各单位应划有专供机动、非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的场所,凡进入校园的车辆应当在划定的停车场内停放有序。各单位落实专人监督管理。

七、凡在校园内通行、停放的机动车辆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超速行驶者;

2、鸣高音喇叭者;

3、未经主管部门允许驶入教学区者;

4、损坏花草、树木、园林绿化或其它公物(除赔偿外)者;

5、未经允许不在停车场内停车者;

6、无《载物证明》出门不服从管理,造成后果者;

7、有禁停标志路段停车者;

8、初次领取驾驶证的不满1个月者;

9、饮酒后驾驶车辆者;

10、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者;

11、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者;

12、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者;

13、其它不服从管理,有碍交通行为者。

八、凡在校园内行驶、停放非机动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1、进出校门不下车推行者;

2、自行车带成人者;

3、在有下车标志的路段上骑行者;

4、在有禁停标志的主干道上乱停乱放者。

九、学校建筑工程和生活用车,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路线行驶,其禁行时间为:

早:7:00——8:00,中午:11:30——12:30,

晚上:17:00——18:00,深夜:22:00——早6:00。

其禁行路线为:教学区、居民及学生宿舍区。

十、对校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查处工作的管理规定如下:

1、根据公安管理机关授权,凡校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校保卫处依法查处;

2、凡校内发生交通事故后,人人有责保护现场并应及时报告校保卫处,保卫处接到报告后要及时进行现场勘察等方面的工作,有关领导要大力协助配合工作。

3、对于当事人有意不报公安保卫部门或自行协商处理的、不报的校内交通事故,保卫部门一般不予受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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