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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中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华中师范大学大型活动治安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2016年05月07日        浏览量:

    华中师范大学文件

    华师行字2014187

    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华中师范大学大型活动治安管理规定》的
    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公安部61号令)、《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教育部、公安部28号令)的相关要求,我校及时对《华中师范大学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华师行保字〔20017号)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华中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华中师范大学大型活动治安管理规定》,经学校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中师范大学

    2014527

     

     


    附件1

    华中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公安部令第61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以及驻校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学校统一组织领导、职能部门监督指导、二级单位全面负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原则,严格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依法履行维护学校消防安全,保护学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参与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应急疏散逃生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每年与校内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将消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计划,与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法人代表为组长、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为副组长、保卫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

    第七条 校保卫处为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机构,代表学校对各二级单位消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同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校内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对非盈利性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进行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六)受理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校内消防备案审查工作,并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七)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八)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八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消防工作,贯彻执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应急预案,明确岗位消防职责;

    (三)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所属各部门负责人或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切实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层层责任制;

    (四)建立本单位消防档案,确定本单位防火重点部位,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五)针对本单位特点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使师生员工做到“四懂四会”(“四懂”:懂火灾的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火灾的扑救方法、懂逃生自救;“四会”: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险情事故、会疏散逃生),每年定期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六)经常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对重大隐患难以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并报告学校保卫处;

    (七)确定专人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和管理,定期检查;

    (八)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

    (九)对公安消防部门和校保卫处提出的火灾隐患整改意见,认真落实,并限期完成整改。

    第九条 学生宿舍(公寓)管理单位是学生宿舍(公寓)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各院、系、所是本单位学生居住的学生宿舍(公寓)消防管理协助单位,学生宿舍(公寓)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单位除应履行本规定第八条的各项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负责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负责学生宿舍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报警,组织扑救和疏散。

    第十条 各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科学会堂、会议中心、体育场馆等部位的公共区域管理单位是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单位,主管单位必须与相关物业公司(含外聘物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制定大楼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值班制度、值班员岗位职责、巡查制度,应急疏散预案等,并制版上墙,同时报校保卫处备案,相关物业公司(含外聘物业)要严格履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日常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对建筑物内公共区域的各类消防设施器材要加强管理和维护,防止损坏和丢失,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 校内商店、超市、各类经营性门店、餐厅、仓库及其他经营网点、房屋的主管单位或出租单位是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单位。主管单位或出租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或个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报校保卫处备案,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严查违规用火用电行为,坚决杜绝生产经营、仓储、住宿一体的“三合一”场所的存在各经营网点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应急照明设施及相关消防设施。

    第十二条 社区是学校家属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

    (二)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内居住场所、员工集体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严格遵循集体宿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部位)确定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宾馆(招待所)、幼儿园、附属小学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财务、金融等单位;

    (三)图书馆、档案馆、文物馆、车库;

    (四)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使用部门;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多媒体教室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七)学校军工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八)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经校保卫处检查合格、审批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学校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各项工程的消防设施招标和验收工作,必须有校保卫处参加。工程竣工后,经有校保卫处参与的联合验收小组验收合格,方能办理审计结算手续。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校保卫处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建筑内消防控制室由建筑物业(宿舍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消防控制室必须制订火灾处置预案并安排专职人员24小时监守,值班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消防专用给水管网和消防供水设施(消防水泵及控制器、消防水箱等)由学校后勤部门负责维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

    第十九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专人负责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获得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向校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员,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发生火灾时,事故所在部门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事故所在部门应当协助校保卫处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同时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各部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对本单位(部位)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其他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对公安消防部门和校保卫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情况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报送校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要采取下列措施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师生员工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学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员工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组织新上岗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 校内管理和操作自动消防设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专职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并报校保卫处备案。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校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一条 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消防专项经费用于校内非经营性单位的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室内外消防栓、灭火系统、自动报警、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广播系统、消防监控等系统的检测和正常运行维护,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

    第三十二条 实行独立核算单位的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设备的购置、维修费用由本单位开支,其他单位由学校消防专项经费统一开支。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二级目标考核内容,由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评估体系,每年对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测评,依据测评结果进行奖惩。

    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年终不得参与评先、评优和表彰。

    第三十四条 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保卫处提出意见报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审批后给予表彰、奖励。

    (一)积极开展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各项防火工作均达标的。

    (二)发现火险或初起火灾,迅速扑救,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在各类灭火战斗中,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校保卫处责令其对被损毁的消防设施或器材,予以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故意毁损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消防器材保管不善,丢失、损坏的;

    (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按消防法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学校给予相关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取消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照《华中师范大学目标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华师行字〔20056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处罚意见由校保卫处提出书面报告,报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审批后由校人事处、财务处执行。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装饰工程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和校保卫处审核、验收的;

    (二)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隐瞒不报,造成火灾责任事故的;

    (三)火灾隐患整改不力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忽视防火安全工作,发生火灾事故的;

    (五)发生火灾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规定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2

    华中师范大学大型活动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校园大型活动治安管理,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及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内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校内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院(系)、部(处)群众团体或校内单位、群众团体与校外单位联合承办以及校外单位在本校广场、道路、体育场(馆)、礼堂、电影场、音乐厅、教室等公共场所面向师生员工及校外人员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具体包括:

    (一)演唱会、音乐会、专题报告会、篝火晚会;

    (二)体育竞赛、科技竞赛、表演;

    (三)展览、展销、人才交流招聘会;

    (四)其它大型活动。              

    第四条 保卫处是学校大型活动治安管理主管单位。

    第五条 学校组织的全校性大型活动,由保卫处依法向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制定安保方案并承担安全保卫工作任务,由学校办和保卫处承担安全责任。

    第六条 在校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单位或个人应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原则上提前15日向学校报告,经学校同意后,填写《校园大型活动登记审批表》(保卫处网页下载)报保卫处,由保卫处协助申请单位或个人按程序报公安机关审批,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举行。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地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校内单位、校外单位或个人在学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活动的安全责任人,承担该活动一切法律和民事责任。

    第八条 保卫处接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出租出借场地单位报告后,应派人前往活动现场,对安全条件和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出租出借场地单位要及时整改,确保大型活动安全。

    第九条 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的承办者负责下列具体安全事项:

    (一)严格向学校治安管理主管单位和公安机关履行申报和安全审批手续。

    (二)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安全工作专班,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开展活动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参加活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六)活动中若出现事故、纠纷、案件,应负责协助公安保卫部门查处。

    第十条 校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应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疏散引导。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可提出当场整改,停止或取缔活动的决定。并对主办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或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而举办活动的;

    (二)已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不按照安全要求执行的;

    (三)明显有违反校园文明规定等不健康内容的;

    (四)超出场地规定人数的;

    (五)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人身、公共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可能引发伤害事件的。

    第十二条 在大型活动中因未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学校将追究主办单位责任人、承办单位或出租出借场地单位责任人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和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废止。

     

    附:华中师范大学校园大型活动登记审批表


    华中师范大学校园大型活动登记审批表

    活动名称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线路)

    活动规模

    参与人员类别

    活动内容

    举办单位

    责任人姓名

    联系方式

    场地提供单位

    场地责任人

    联系方式

    活动安全保障

    1、检查活动设施(电器、线路)、安全通道及消防器材,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落实

    整改。

    2、划分活动现场中心区域及缓冲区域,合理分布活动现场保卫力量并明确其职责;

    3、做好处置突发事件预案。

     

    举办活动单位负责人签字:

     

     

    保卫处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学校办公室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要求随表附下列材料:

    1、华中师范大学活动(会议)申报表;

    2、活动举办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场地使用证明

    4、活动申请报告

    5、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珞瑜路152号华中师范大学保卫处
    邮编:430079 电话:027-67868090
    版权所有:华中师范大学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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