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圣诞节、元旦期间消防安全的
通 告
为加强圣诞节、元旦期间消防安全,预防火灾故,确保全市人民群众节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夫规定,特发布此通告。
一、各级政府级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二、各单位要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自觉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并整改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制定消防应急预案,组织灭火疏散演练。
三、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馆、会堂、医院、学校、图书馆、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影剧院、歌舞厅、酒吧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宗教活动场所,营业(工作)期间严禁遮挡、锁闭安全出口;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严禁停用消防设施设备;严禁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营业时间一律不准进行装修改造施工和电(气)焊,一律不准燃放烟花爆竹和焰火;严禁超员超时营业,特别是今年12月24日、31日,商场内餐饮场所必须在当晚20时前停止营业。
四、供水、供电、通信、交通运输部门必须确保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完好。
五、集生产、经营、生活、住宿、储存于一体的各类场所严禁人员夜间留宿,人员离开时必须断开电源、气源、火源。
六、举办大型群众活动,承办方应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落实各项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七、城镇社区和乡镇农村加强防火巡查,落实各项措施,做好了独居及残障人员的日常防火安全监护。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管理区城内的公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八、广大公民应自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履行劝阻、制止、举报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义务。
九、各级他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加强监督执法,对不及时消防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依法查处。
十、凡违反本通告者,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将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或临时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至二○一○年元月五日有效。
武汉市防火安全领导小组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