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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斑马线前展文明,礼让路上树新风”倡议书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2018年10月24日        浏览量:

    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随着校园内车流量的日益增多,近期校园内出现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争道抢行等现象,尤其在上下课高峰期,易产生安全隐患、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影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针对以上现象,保卫处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学校道路安全管理的举措,确保校园内行人行车安全,提高校园道路通行率。但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的交通秩序,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推进平安校园建设,树立“讲文明、树新风”的良好风尚,保卫处现向全校师生发起“斑马线前展文明,礼让路上树新风”倡议,具体内容如下:

    1、希望广大师生牢固树立交通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不论是机动车驾驶员,还是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者行人都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

    2、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进入校园后,应减速慢行,不闯红灯、不超速。机动车在校内主干道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非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3、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礼让行人。

    4、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行人。

    5、行人过马路时请走斑马线。

    6、倡导绿色出行,建议短途选择步行或者校园车出行。

    7、如发现不文明交通行为,请及时向保卫处反映,共同抵制交通违法行为,争做平安校园卫士。

    文明出行,不仅是遵守了国家法律法规,也体现了个人的道德修养,更展示了华师人的形象。让我们一起携手,从我做起,养成良好的文明礼让习惯,践行“让一让,道路更宽敞”,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相互礼让。车让人,让出一份文明;人让车,让出一份安全;车让车,让出一份秩序。让我们共同创造道路安全畅通、环境文明和谐的平安校园。

     

                  保卫处

                    2018年1023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

    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

    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

    第六十四条 行人或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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