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限制养犬规定
根据华师行字〔2008〕239号文件精神,为保障学校广大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校园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规定如下:
一、校园内养犬必须严格遵守《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和武汉市公安局《养犬办证须知》的要求,实行办证登记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二、校园内按规定可在限定区域养小型观赏犬,严禁个人养大型犬。养犬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本市居民户口并且是独户居住的,同时养犬人应向保卫处治安科提交个人养犬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养犬人照片和所养犬只照片、动物检疫证明、养犬人与住宅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等相关资料并登记,按公安机关的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
三、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携犬进入教室、学生宿舍、会场、食堂、医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禁养区域(校医院至原汽车队桂北路以南;原汽车队至管理学院桂元路以东;管理学院至音乐学院、桂东路以北;桂苑宾馆以西)严禁放犬和溜犬;(2)小型观赏犬19时至次日7时出户的,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有成年人牵引,其他时间出户的必须笼装;(3)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损坏公共设施;(4)定期为犬注射兽用狂犬疫苗;(5)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保卫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四、未经批准在校内养犬即无证养犬的,所养犬只一律由保卫处配合公安机关予以捕杀,并由保卫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五、犬只伤害他人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保卫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华中师范大学
二〇一六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