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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华中师范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资料来源: 作者: 时间:2009-03-05 点击数:

校内及有关相邻单位:

根据《华中师范大学交通秩序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处08年发放的《华中师范大学校区车辆通行证》已经过期,拟于近期办理09年度车辆通行证,为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证范围:

学校公车、教职工车辆、教职工直系亲属车辆、桂子山庄业主车辆、接送小孩的校外车辆、工程车辆、进校的商务车辆,均可办理《机动车辆通行证》。

二、办证条件:

以下车辆办理《机动车辆通行证》时应提供下列有效证明和证件:

1.学校公车凭单位证明及行驶证复印件办理;

2.教职工车辆凭单位证明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办理;

3.教职工直系亲属车辆凭本人户口薄,或辖区派出所提供的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车主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办理;

4.桂子山庄业主车辆凭物业公司证明、业主停车缴费单、车主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办理;

5.接送小孩的校外车辆凭幼儿园附小证明,入园入学缴费单,车主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办理;

6.商务货车凭需求方证明,车主驾驶证、货车行驶证复印件办理;

7.工程车辆凭工程项目单位证明,车主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办理。

三、办证程序:

1.办证人提供办证的有效证明和证件,并填写《办理机动车辆通行申请表》;

2.经办人对是否符合办证条件进行审查;

3.秩序科审核后报处领导审批;

4.制证、微机录入发证;

四、办证时间:2009年3月9日—27日

五、办证地点:校保卫处四楼(从办公楼东侧上四楼)

特此通知

附件:办理机动车辆通行证申请表

校保卫处

200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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