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刻汲取人员密集场所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为规范校内临时动火作业管理,规范动火作业申报、审批流程,完善临时动火作业报备机制,现将学校动火作业申报审批制度明确如下:
一、临时动火作业范围及管理规定
1.临时动火作业是指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
2.《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员,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二、动火作业申请、审批流程
1.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动火作业前至保卫处网站下载《临时动火作业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将相关信息填写完整(一式两份),并随表提交加盖公章的动火作业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一份(焊接与热切割或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施工单位操作人员持《审批表》及资质证明等至保卫处消防安全办公室审批。
3.审批、备案通过后的《审批表》,一份留保卫处存档及检查,一份由作业人员随身携带便于现场检查。
请需要临时动火作业的申请单位认真履行审批程序,并加强对动火作业期间的监督检查,学校各功能建筑场所在正常教学、自习、就餐、作息期间,严禁动火施工作业。确保临时动火作业程序规范、过程安全、不留隐患。
三、咨询方式
保卫处消防安全办公室:027-678680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