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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中师范大学动火须知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2023年05月26日        浏览量:

    一、各单位需要在学校内使用明火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喷灯、热切割、熬炼和焚烧等作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学校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申办《动火证》,否则一律视为违章动火

    二、动火单位须如实提供动火部位情况,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动火分为以下三级:凡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为一级动火;凡在火灾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为二级动火;凡一般用电区域内的动火行为为三级动火;

    四、动火施工需按照动火证中指定的时间、部位严格执行;

    五、动火前,动火人和现场监管人对动火现场要认真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动火完毕,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可复燃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六、一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及施工单位,对动火现场进行认真检查,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七、二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项目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进行审批;

    八、三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施工单位负责制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进行审批;

    九、一张动火证只限于一处动火,易燃易爆场所一次动火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天时,超过时效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十、动火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动火人留存,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二联为存根,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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