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校园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校园道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交通管理的范围,是指校园内的主干道、教学区、居民区、学生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以及所有供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通行、停放的地方。
凡在校内通行、停放的车辆、行人以及进行与交通管理有关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一、凡我校和我校相邻单位的机动车辆需经常出入校门的应统一在学校保卫处办理《车辆通行证》,凭证从指定的校门出入。临时来校办事或探亲访友的校外无通行证小轿车可在人行非高峰时间从指定校门进出。
二、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校园交通规则,服从门卫及交通执勤人员的指挥。凡遇禁止驶入标志的路段都不得驶入;单向行驶的路段不得逆向行驶;校园内主干道以及有禁止停止标志的路段不得停放(包括非机动车);有停车泊位线的地方应按线有序停放。
三、严禁校外车辆借道穿越校园,严禁大功率摩托车在校园内飚车;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禁止机动车在校园内鸣喇叭。除经批准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在7:00~22:00不得驶入主教学区。
四、严格控制出租车驶入校园。离退休的老同志向门卫出示《老年优待证》后可乘车进入;购大件物品、生病住院等确需乘车进入校园的教职工可向门卫出示工作证后进入。经同意进入校园的出租车严禁在桂中路及梅园路行驶,严禁在校园内停留侯客。
五、凡进入校园的施工及送货卡车等大型车辆,一律根据施工及送货的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就近从东门或南门出入,不得穿行教学区。在下列时间段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
早上:7:00——8:00,中午:11:30——12:30,
下午:17:00——18:00,深夜:22:00——早6:00。
六、凡驶出校门的载物车辆,必须持校内单位开具的《载物证明》方可出校门,对无《载物证明》的车辆,门卫执勤人员有权盘查,对一时无法查明的载物车辆,有权扣留核实。对不服从管理,强行通过或故意纠缠造成交通堵塞等后果者,其责任由司机承担,并通知当事人单位协助处理。
七、凡在校园内通行、停放的机动车辆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
1、超速行驶者;
2、未经主管部门同意进入教学区或驶入禁行路段者;
3、未经允许不在停车泊位内停车者;
4、无《载物证明》出门不服从管理,造成后果者;
5、在主干道或有禁停标志路段停车者;
6、在校园内学练驾驶者;
7、出租车在校内停留待客者。
八、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1、教学区鸣喇叭者;
2、驾车损坏花草、树木、园林绿化或其它公物(除赔偿外)者;
3、违章警告2次以上者。
九、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交执法机关予以处理:
1、饮酒后驾驶车辆者;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者;
3、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者;
4、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者;
5、违反校园交通规定的行为且不服从管理者。
十、对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查处工作的管理规定如下:
1、根据公安管理机关授权,凡校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校保卫处依法调处。
2、凡校内发生交通事故后,人人有责保护现场并应及时报告校保卫处,保卫处接到报告后要及时进行现场勘察等方面的工作,有关人员要大力协助配合工作。
3、对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有意不报保卫部门的校内交通事故,保卫处一般不予受理。
本规定自2004年2 月25 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