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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开展校园观光车“安全生产月”活动相关问题的通知
资料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4-30 点击数:

关于认真开展校园观光车“安全生产月”活动

相关问题的通知

校园观光车运营管理办公室及站点管理人员、观光车驾驶员:

为了加强校园交通秩序的管理,更进一步规范校园观光车的安全运营秩序,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校园观光车以及学校师生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校园观光车运营两个多月来发生的一些安全事故和存在的诸多安全隐患,结合校园交通状况的实际,保卫处决定开展为期31天的校园观光车“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园观光车“安全生产月”活动由保卫处组织领导,校园光观车运营管理办公室负责该活动开展中的各项具体事宜,时间定为2008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此项活动中形成的若干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将形成校园观光车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机制,作为有些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二、“安全生产月”活动中治理的主要安全隐患:

1、超速和超载,尤其是超速;

2、酒后驾车;

3、早、中班连班工作,造成的疲劳驾驶;

4、开赌气车;

5、不按规定停靠,随意停、行,上客、下客和等客;

6、不听从管理人员指挥,不爱惜车辆,从机械和技术方面给车辆造成安全隐患。

三、集中治理的措施:

1、投入技术装备,控制超速和酒后驾驶;

2、聘请学生安全监督员,协助管理;

3、严禁开连班车,特殊情况请假必须经观光车办公室同意;

4、到站停车,停稳下客,中途必须靠边停车;

5、办公室管理人员到一线不定时、不定点督查,对违规现象发现一例,处理一例,决不姑息迁就;

6、每天发车前,司机应认真试车,确认车辆方向和制动无问题才能上路。

四、违规处罚办法:

1、超速和超载一次罚款200元,累计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2、酒后驾车第一次罚款200元,第二次罚款500元,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3、连班工作的驾驶员,一经发现立即停止驾驶并处以50元的罚款,对应当班驾驶员处以100元的罚款并写出书面检讨;

4、对不按规定停靠的驾驶员,第一次处以20元的罚款,第二次罚款50元,第三次罚款100元。

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我们将加强管理和督查,把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对安全生产做到常抓不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服务理念,为把校园观光车做成良好的服务品牌不断努力。

华中师大保卫处

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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